技术分析类小桔灯网 · 2027-01-01

无证IVD的死期,不是2027年1月1日

#政策监管#注册审批#分子诊断#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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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只有规定,杀不死无证试剂”

这两天突然很多朋友私信我问:无证试剂是不是要噶了?

我寻思怎么突然大家觉悟这么高,原来是个老文件火了:

国家药监局在2025年6月发布的《关于发布二代基因测序相关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界定指导原则的通告》(2025年第22号):

自2027年1月1日起,未依法取得注册证的,不得生产、进口和销售。

所以有自媒体就此理解为:

2027年1月1日起,无注册证产品禁产禁销。

虽然自媒体(包括我)都喜欢听风就是雨,但不认真读文件也是真的操蛋。

基本功呢?全靠豆包啊?

这句话在通告中的意思是:

因为有新的分类界定指导原则,一些既往按照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的NGS试剂现在要按二/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进行注册了。

所以NMPA给了一年半的缓冲期,让“老一类”有时间去完成二/三类的注册。

2027年1月1日,是给它们设定的“转注册”截止时间。

个人觉得,政策还得自己通读,让豆包断章取义是看不出来什么玩意的。

即便把这句话“夸大”理解,无证IVD的死期也不是2027年1月1日。

因为国内对无证IVD的管理,从来就不缺政策。

随便搜一下就有一大堆:

2010年,卫生部发布的《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》:

明确规定的禁止项中第二条:使用

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临床检验试剂

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;

2015年,NMPA(那会还叫CFDA)发布的《

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

第12条:医疗器械使用单位

不得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

、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、失效、淘汰的医疗器械。

现行的最高上位法,国务院颁布的《

第55条:医疗器械经营企业、使用单位

不得经营、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

、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、失效、淘汰的医疗器械。

无证IVD能活到现在,靠的是那句“法不责众”。

医疗领域比较特殊,因为事关生死。

所以监管的底色一直都是善意:尽量不影响临床的正常使用。

而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,不仅NGS的“证”很稀缺,甚至有证的产品在收费时也得套用PCR或者一代测序的收费条码。

这就导至监管缺乏一个合适的尺度去做到“管无证,但不影响临床”。

监管的智慧,是先布局。

最近的几年,上面提到的几点有了极大的改观。

NMPA在审评思路上的锐意创新,让NGS在多个临床场景中都有了“首证”,空白的领域也有了在创新审查或优先审批程序中的“领先品类”。

冷知识,合规也是有层级的:

持证产品(预期用途内) > 持证产品(超预期用途/Off-label) >>> 无证产品。

随着病理/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发布及落地,有证产品已经无需采用“套收”的方式,可以大大方方的合规收费。

冷知识,无证产品用不了立项指南:

因为通过立项指南进行定价,要求以注册证中的描述为依据。

现在的监管,已经可以做到对“无证产品”的精准打击。

无证IVD的死期,是哪一天?

是今天、明天,和往后的每一天。

没人给过明确的deadline,但每一天都可能是deadline。

任何的玩家,都要有“明天无证就会死”的觉悟。

任何的产品,都得以“能注册”为研发立项的前提。

一切构建在沙地之上的战略蓝图,都注定会成为虚幻的泡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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